法律解析:
在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县城中心城区(魏塘街道、罗星街道)及工作所在地皆无住房,无不良记录,且属于以下三个类型之一的人才(不含已退休人员):
1.一般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全职在善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人才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动(聘用)合同;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2.高级及以上人才。纳入《嘉善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详见人才新政附件<善委发〔2017〕12号>)高级以上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全职在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3.特殊人才。不属于以上两类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我县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和紧缺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清宏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御汪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