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情况有: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5、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降工资吗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降工资:(一)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二)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三)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有哪些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三)支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六)缴纳社会保险。(七)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相关证明和关系转移手续等。用人单位在承担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如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决定员工的升职加薪、对员工工作提出要求、员工存在法定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义务是相对的,企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