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 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 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 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 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 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 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 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 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 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二) 首付款发票;
(三)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三) 《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
(二) 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三)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二) 付款发票;
(三)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二) 购房发票(收据);
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相关操作规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三)《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 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 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二) 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三) 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四) 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五)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租住公共租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租房租赁合约》;
(二) 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三) 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四) 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五)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租住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二) 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三) 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四) 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五) 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六)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二) 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三)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本实施细则中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后,方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