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江苏疫情防控的需要,江苏省各市分成两种情况组织学生开学,具体安排如下:
1、2021年以来一直处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设区市,9月1日正常开学返校;
2、2021年以来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设区市,自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满21天后,可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开学返校。
高校9月15日前不安排学生返校,可按秋季学期校历安排线上教学。1、高校所在设区市今年以来一直为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的,9月15日后可分期分批组织学生返校;2、高校所在设区市有中高风险地区的,自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满21天后,可分期分批组织学生返校。
技工院校参照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开学后,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