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时候,居住条件会被降低为:在日本有固定的住所(一般要求5年)。(1)有拥有日本国籍且在日本居住3年上的子女;(2)本人在日本出生,且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或者本人在日本出生且父亲或母亲也在日本出生;(3)连续10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时候,居住条件会被降低(一般5年),且无能力要求(一般要求有劳动能力) 。(1)与拥有日本国籍的人结婚,且在日本生活3年以上(婚姻年限无要求);(2)与拥有日本国籍的人结婚3年以上,且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3、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时候,居住条件会被降低为在日本有固定的住所(一般要求5年),且无能力(一般要求有劳动能力)和生计要求(一般要求有固定收入或者固定资产)。(1)有拥有日本国籍,且拥有日本住所的子女(这里的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为日本人,换句话说就是和有子女的日本人再婚);(2)是拥有日本国籍的人的养子,且在日本生活1年以上,但成为养子时需在未成年前。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就可以提出申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