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拥有德国永居身份或者德国护照的外国人,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比如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生育津贴等方面,都是享受与德国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即使因为工作或者健康等原因导致经济来源紧张,德国政府也会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在德国,一些中小企业如果想要聘请一名外国人,必须经过外事局和劳工局层层审核,是比较繁琐的程序。所以,在同等的条件下,德国企业更愿意聘用当地人,省掉很多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