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法定物权吗

律师回答
摘要: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可分为积极、消极、继续、非继续、表见、非表见等分类。与相邻权相比,地役权的权利性质、适用范围和主体范围均有区别。
一、地役权是法定物权嘛
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属于意定物权。
二、地役权的有哪些分类
地役权的分类有:
1.以地役权的实现为标准,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时间是否继续,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在外部,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通行地役权;与水有关的地役权;俯瞰地役权;照明地役权;支持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设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有: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地役权的实现、行使方式、存在方式和内容等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积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非表见地役权等。与相邻权相比,地役权的权利性质、适用范围和主体范围都存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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