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出的量刑标准,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采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的,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判决相应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