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供销社,多半都是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供销社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主任是一把手,监事会主任一般是理事会副主任兼任。
上个世纪撤销的,或者是改革的,是原来的全民制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大多数已经改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和现在存在的事业性质的供销社,没有任何关系。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成为国有企业,接受国资委和供销社的双重领导。
如今,湖北、宁夏、重庆等地,在乡镇大量设立的基层供销社,是在县级供销社指导下,成立的私营、个体户性质的企业。它存在的意义,是建立农户和消费者之间联系的直接渠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农产品价格,降低消费者支出。同时,调节供需,防止恶意操弄市场的行为,比如“蒜你狠”、“姜你军”等乱象,以及猪肉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忽上忽下的不正常波动,以及高居不下的农资市场,降低农民种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