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收缴罚款后,交到其所属公安机关的时间规定如下:
(1)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3)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罚款几日内交指定银行缴纳
罚款2日内到银行缴纳。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步骤
(一)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收缴罚款时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二)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罚款的收缴时当场收缴
1、处罚执行罚款时进行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处罚执行罚款时进行当场收缴的程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天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