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1、营业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获取的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得利。
2、营业外收入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罚没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