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刑诉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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