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登记属于形式审查,当事人为自己提供的材料真伪承担法律责任。但工商注册机关对有明显存疑的材料,有时也可实行实质审查。
公司登记包括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确认公司主体资格或使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公示的效力。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其二,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其三,折衷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决。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但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能完全排除对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合法性和真实性是登记机关审查的共同内容,实质审查要审查合法性和真实性,形式审查所审查的同样是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这的差异只是审查的对象不同而已,形式审查只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而实质审查则还应根据需要对提交文件之外其他事实进行了解或调查,以确认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即使确定登记机关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或职责,也并不当然就排除了对相关事实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
其实,有些登记事实的非法或虚假不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进行形式审查,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就完全可以发现。确定登记机关是否应对非法或虚假的登记承担责任,不是根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从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足以发现有关事实的非法或虚假而登记机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对由此而作的错误登记则不能免除登记机关的过错责任。
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自不待言,但并不由此就排除了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这一主张本身并无错误,但却不能由此推导出“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当然结论,因为,确定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至于公司登记机关在格式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封面“申请人须知”栏中对申请人责任所作的明示告知:“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与登记机关本身应承担的登记责任并不矛盾。
就本案而言,对于伪造的《第八次股东会纪要》登记机关当然是负有真实性的审查义务的,但其是否违反了义务,则需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如果按照一般公务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足以识别出伪造的事实,则登记机关负有过错责任,反之,如果不能识别,则登记机关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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