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关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关区各隶属海关和总关各业务处(室、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规定的情况。
2、协助关领导综合情况,研究关区海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改革方案,组织推动关区政策研究和工作对策研究,提出前瞻性的建议,为关领导决策提供行政辅助
3、审核以乌鲁木齐海关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
4、组织召开关区海关综合性会议、总关关长例会、关长办公会和关务会议;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关领导批办事项及海关总署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关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