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杭州就业援助证申请条件详细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