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对于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以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举报奖励规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性质的不同,所危害国家安全的方式不同,最终判决也不同,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可处以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
1、所侵害的利益客体不同: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2、具体的罪名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的罪有: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二)叛变、叛逃罪。
(三)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什么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