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看病时可以携带其低保卡、医保卡、身份证、诊疗费单据等去定点的医院或者药店等机构报销。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