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根据规定占有改定可否成立质权?
占有改定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所以占有改写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哪些物权可以设立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