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原因主要有:
1、婚前婚后表现对比大,沟通困难,不能一起生活;
2、孩子的教育,一方不管教孩子,放任不管,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好,在为人处世上不为孩子树立好榜样;
3、家庭责任,不做家务,不问柴米油盐酱醋茶,缺乏整体家庭观念,认为家里的事是女人的事,男人不在乎;
4、描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
5、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