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6550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观点】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走进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李某被摔倒受伤后,作为商场管理者的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故其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