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如果发生摔倒等意外事件,谁应为此担责?近日,浙江省海宁法院就对一起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的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2021年6月,李女士带着孩子前往海宁某医院看病,结果在医院入口处摔倒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膝盖内侧韧带损伤。李女士认为,医院入口处地面湿滑且未有提示是造成自己摔跤的原因,于是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要求医院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后经海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公司赔偿了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余元。经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海宁法院出具裁定书赋予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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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给老百姓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如果是因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自行承担后果。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