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生效日期不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
3.法定其他区别等。
一、质押有什么样的特征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所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转移质物所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者合法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
二、查封和质押权效力谁大
查封和质押权同时存在,质押权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对质押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股权质押和查封同时存在的,质押权优先受偿。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三、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