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另一方终止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惩罚,也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和法律行为;
2、一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未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履行合同,导致一方因一方原因无法履行生效合同,造成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由于发现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由于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将继续扩大;
5、租赁合同不定期,双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终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