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乡镇财政所公务员肯定可以调回财政局,但难度有多大视所在地区财政所职能下沉情况。
为了建立乡镇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管理机制,2018年后,很多县区逐步推进财政所职能改革,一部分保留了乡镇财政所设置,但不再作为县财政局派出机构,而是将职能下沉交予乡镇管理。改革设置了过渡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上过渡期内“老人”待遇按原渠道保障,“新人”的招录、管理等相关工作直接由乡镇负责,过渡期满,乡镇财政所人、财、物全部移交所在镇(区),推动实现财政所彻底下沉。另一部分改革更彻底的地区,直接将财政所相关职责划入所在乡镇有关党政机构,比如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人员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全部划转到所在乡镇,由乡镇统筹定岗定职,不再接受县财政局管理。
也就是说,乡镇财政所目前有两种现状:
一是仍是县财政局派出机构,人员归县财政局管理。这种情况乡镇财政所干部调回县财政局属于内部调整,只要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同意,乡镇财政所人员就可以调回县财政局,期间只需完善调动备案手续即可,难度相对较小。
二是乡镇财政所已经整体转隶乡镇管理,所有在职在编人员随职能划转被安置在乡镇,也就是说由原来的县财政局的人变成了乡镇的人,此时乡镇财政所人员再想回县财政局就不是县财政局一个会议就可以搞定的事,必须两边单位走商调程序,即:首先县财政局要有空编,并且调动人员编制身份与空编匹配,县财政局同意调动后召开党组会明确,并且要取得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同意;其次乡镇还得同意放人,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局才能发商调函,按规定履行调动程序。由于涉及两个单位之间的编制及岗位调整,调动必须取得两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比原来只需要经过县财政局局长同意要麻烦得多,难度也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