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按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法确定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延长承包期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三十年内,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