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