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岗位、教学地址、课时时间安排以及教师的评职级别、贡献和成果按月发放教师津贴。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的津贴包含在绩效工资中,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风险提示: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标准和计算公式,每个单位有区别,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工资总额一般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学校应当给教师交社保吗?
需要。先看学校的性质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再看老师与学校的关系判断如何缴纳。公立学校的老师又分有事业编制和聘用两种形式。有编制的老师以前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发放工资,退休后也是由国家财政发放退休金,这部分人不需要另行购买社保。后来事业编制实行改制,有编制人员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改制后这部分人就需要学校购买相应的养老保险。聘用形式的老师与学校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私立学校又称民办学校,老师一般均为合同制,都需要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给老师缴纳社保时,有编制的老师只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其他的如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而合同制的老师缴纳社保应当五项保险一同缴纳。
教师的哪些行为学校可以处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提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风险提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民办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在中国境内定居;3、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校长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的校长不一定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校长可以是学校聘用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担任民办学校的具体职务。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资应如何发放?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和暂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代替工资的发放。《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风险提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