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按规定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或大修私房时,可根据购房协议或建、修房证明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仍然不够用时,可由职工的同住人、非同住直系血亲或者配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上面所列的有关证明,如:户籍、直系血亲或配偶证明。
3、职工离退休、调离上海市或出境定居时,可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方可同意支取。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向职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无误后,方可同意办理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支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