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后者的主体仅夫妻一方单方作出即可;2.处分内容不同:前者主要表现为:分别所有制、共同所有制、部分分别所有制、部分共同所有制,主要体现为宏观上的婚姻(包括婚前、婚后)财产安排,后者主要表现为:一方将其名下的特定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另一方,体现的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与特定财产的处分;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对双方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但后者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另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