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0》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七章七十条,规定了内河海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其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来说,该规定明确了以下行为为违法行为:擅自进出禁航区、观光船超员、货船超载、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对此,《规定》给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船舶驾驶证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特定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如多次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高频无线电通讯设备、雷达等导航设备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内河安全航行的设备,处警告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