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对私换车标行为仅仅是轻微处罚,但换车标的车主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车标的商家违反了《商标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车标品牌拥有者的权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私换车标其实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注册商标代表了其产品的形象标准、质量要求等许多内容,装了其他品牌车标后,很可能对该车标代表的商品形象产生破坏,影响该品牌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此外,车主更换车标成风还会令车标盗窃现象更加严重。现在不少挂在低档车上的车标就是从别的名车上偷窃来的,车标的转卖无形中成了盗贼们销赃的最佳途径,此行为对社会治安管理极为不利。
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车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等整车标识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机动车管理办法》也规定,车主如要更改机动车注册登记中的任何内容,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指出了私自更换车标的严重危害后,交管部门劝诫车主不要盲目更换车标。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者,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