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转换?
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身份可以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提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关于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如下:(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合伙人继承的规定
一、合伙人资格能否继承: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未成年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同时该条还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可见,合伙人去世,其继承人并不当然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条件是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事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必须是明示的表示,而不能是默认。二、继承人何时能继承合伙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权撤回资金,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有限合伙撤资,但是如果此撤资违反了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撤资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者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确定的事件发生时撤资,如果协议没有书面指明时间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具体时间,有限合伙人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营业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撤资,该法同时还规定,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撤资日应享有的分配额。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两种情形: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风险提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