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农村安居工程,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为:凡具有新疆农村户籍的,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的农户,中央和自治区建房补助资金18500元/户、对口援疆省市援助资金10000元/户,共计补助资金为2.85万元/户。按照《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般农户建房贴息3年,贫困群体建房贴息5年。
二、坚持医疗惠民,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施全民健康工程,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到2020年全区各族群众健康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坚持社保惠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力争到2020年各险种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四、坚持扶贫惠民,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落实“六个精准 ”“五个一批”,确保到2020面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南疆四地州区域性整体脱贫。
五、坚持安居惠民,积极推进安居乐业。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141.28万户农牧民住房建设;力争“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99.22万套,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