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遗失物质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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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遗失物质权的相关知识。无因管理是指在无需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同时,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在无需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损失(包括自身和他人的损失,或者仅为他人的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二、遗失物质权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对于无因管理遗失物质权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在文章中已经有所了解了。我们知道,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我们在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而遗失物就不相同了,它是原本就有所有权人的。
延伸阅读
遗失物拾得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可以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并在送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权利人送交遗失物认领书。如果拾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送交遗失物认领书,则其无权请求权利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拾得人发现遗失物为无因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则可以向权利人要求偿还。而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后,六个月内未向权利人送交遗失物认领书,则其无权请求权利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语:无因管理是指在无需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损失(包括自身和他人的损失,或者仅为他人的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特征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t第三十二条\t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t第九条\t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六条\t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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