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残疾人社区康复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社区康复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1)康复医疗服务,主要为残疾人提供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家庭康复病床和转诊服务等;(2)训练指导服务,主要包括为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训练方法、指导使用矫形器和制作简易训练器具、评估训练效果;(3)心理疏导服务,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4)知识普及服务,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5)用品用具服务,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6)转介服务,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方面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全国31个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市)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及设在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辅助器具服务站已形成服务体系,面向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包括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使用训练、辅助器具改造、服务转介等在内的全面服务。了解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特色、联系方式可通过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网查询。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