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为:
1、执行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对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缓刑期分为两种:一种是拘役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另一种是有期徒刑的考试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2、计算时间不同,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一天,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先拘留的,不能抵消考试期限;
3、义务不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实施社区矫正;
4、执行方式不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剩余的刑期在交付执行前3一个月以下的,由拘留所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缓刑在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区有一定的自由,但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和场所,联系特定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