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门诊补偿
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在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需要注意的是,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除此之外,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