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审查的结果做了规定,这也是行政复议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我们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往往突出的,而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则不易引人注目,这也是官本位的意识的一种体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在这个方面做了质的突破,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使人民群众以个体的身份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本案中刘老师虽然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状况提出不同意见,进而行使复议申请权,但行政机关并未草率处理,而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进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既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复核,也保证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民主权利,是完全应当的。
二、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民主权利的具体组成部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其具体表现为公民、法人等在接受行政管理的同时,有权对自己认为的管理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复核,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高效。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监督和领导的活动是由管理相对人即人民群众启动的。因此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个权利就成为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刘老师对本地区治安秩序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把与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纳入法律的范围加以解决,究其本质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