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级工伤单位不给赔偿怎么办?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二、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争议的解决分为协商、、仲裁、诉讼四种途径:
协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要求,但不要激化矛盾。
调解: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仲裁:调解没有解决的,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市、区的劳动局。
诉讼:仲裁没有解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商、调解、仲裁,由劳动争议双方自愿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则须在仲裁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