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② 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③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2) 复议申请人的义务:① 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② 复议期间有继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 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④ 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⑤ 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