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