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政府先行赔付后有追偿权吗
1、不能,国家进行赔偿后,一般是没有追偿对象的。
2、既然属于国家赔偿,也就意味着命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而公务员只是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因此最后的侵权主体还是作出命令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执行命令的公务员,因此也就无法向执行命令的公务员追偿。
二、行政追偿的主体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赔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行政追偿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有以下的两个条件:
1、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必要条件规定下来的原因所在。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谁
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赔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国家赔偿法》
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