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于首轮查封的申请人不申请执行,轮侯查封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但执行中必须将首轮查封的申请人的执行根据(生效判决或法律文书)中的执行标的计算出来,在执行拍卖后留出来,对剩余的数额予以执行。如果首轮查封的申请人与被告的诉讼还没有结论,则不能执行,因为无法确认预留多少数额,必须有生效判决或法律文书后,才能执行。另外,如果对查封物的评估价格低于首轮查封申请人的执行标的的数额,则轮侯查封的执行法院不能执行拍卖财产,因为明显拍卖后没有剩余财产用于轮侯查封的执行,这叫无益拍卖,一般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