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力抚养并不代表就能够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还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由相关单位认定后才能够确认孩子是否能送给别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1、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