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
1、一次性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适用范围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2、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点与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但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4、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虽然允许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未必对企业有利。比如,企业暂时处于阶段性亏损期或者存在比较充足的待弥补亏损期,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就可能出现在五年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无法进行充分弥补的问题,如果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从而可能造成以后的税收损失。当然,我们需要注意到,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期将从五年延长到十年,如果预期可以在未来十年内可以充分弥补的,可以考虑使用,但是,我们预期五年都非常不靠谱,更何况十年呢,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新购进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6、一次性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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