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价值低于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该项优惠并未限定行业,所有行业皆可享受。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选择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如选择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即可享受。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界定:
单位价值是指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购建设备附加的土建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因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都要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2.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将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 电子设备。
本优惠政策所称机器、设备是指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新购固定资产的定义: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购买时点如何确定:
1)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2)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5.研发设备选择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如何操作原则: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由于购入的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所以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二.购买价值低于5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适用企业:
中小微企业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1) 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税前扣除原则:
1)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2024年末选择享受此项优惠的中小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