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买卖交易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瑕疵,如果双方对合同任何一项内容的履行发生变更(如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否则供货一方应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避免买方借此拒付货款,还可以逃脱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