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家庭农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5、家庭农场近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6、家庭农场常年雇佣人员的劳务协议复印件;
7、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注册流程如下: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报《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随同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所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局农经站。
4、认定。市农业局农经站根据报送的材料,会同乡镇农经站对其真实性通过实地考察、审核方式综合评价后(涉及林业的会同林业部门会审),进行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签署意见。
5、注册。经认定后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凭申办农民家庭农场审批表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农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一、工作分工 (三十四)关于“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