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要针对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分开来看:
1、强制保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应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肇事司机追偿。因此,受伤害的第三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商业险无公益性,其本质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醉酒驾驶致他人的伤害,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对该条款虽可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但仍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即保险人对其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依法负有举证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可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但是仍应履行提示义务,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义务,那么依据保险合同,其应当对涉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付。
一、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