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契约可以由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义务转让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合同义务转让发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二是单方法律行为,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